赛为智能:年审会计师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2023年05月23日 19:45

【摘要】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的回复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的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贵部于2023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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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
              司的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的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贵部于 2023 年 5 月 9 日出具的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3】第 91 号《关于对深圳市赛为
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简称“问询函”)已收悉,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对问询函提出的需年报会计师核查的问题逐项进行了落实,现予以回复,请审核。

  1. 你公司 2023 年 1 月 30 日披露《2022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22 年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7,500 万元至–10,500 万元。根据 2022 年年报,你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2,647.70 万元。你公司称业绩差异的原因是公司对 2022 年部分未弥补亏损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在与年审会计师深入沟通后,基于谨慎性原则不再确认上述递延所得税资产,调整后减少净利润 1.29 亿元。请你公司:

  (1)说明不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依据,与原预计存在差异的具体原因,并说明你公司 2020 年、2021 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2)说明公司披露《2022 年度业绩预告》时是否与年审机构进行充分沟通,未在预告当时考虑上述相关情况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1)说明不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依据,与原预计存在差异的具体原因,并说明你公司 2020 年、2021 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公司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金额较大的主体是深圳赛为和合肥赛为,2022 年,公司对深圳赛为和合肥赛为不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020 年至 2022 年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2022 期末余额        2021 期末余额              2020 期末余额

 主          项目

 体                        可抵扣暂时性  可抵扣暂时  递延所得税  可抵扣暂时  递延所得
                              差异        性差异        资产        性差异      税资产

    信用减值损失              75,653.49      78,891.53    11,833.73      65,133.40    9,770.01

深  资产减值损失                957.58        562.24        84.34      1,610.50      241.58
圳  可抵扣亏损                8,689.62                                  9,506.52    1,425.98
赛

为  预计负债                    490.00

    小计                      85,790.69      79,453.77    11,918.07      76,250.42    11,437.56

    信用减值损失                233.44        174.74        26.21        103.49      15.52

合  资产减值损失                277.19        249.77        37.47          19.41        2.91

肥  政府补助                  1,033.92      1,245.87      186.88      1,261.82      189.27
赛  可抵扣亏损                7,984.49      3,548.82      532.32

为  无形资产加速摊销

                                  584.07        336.14        50.42        122.98      18.45

    小计                      10,113.10      5,555.34      833.30      1,507.69      226.15

  注:深圳赛为和合肥赛为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 15%。

  2022 年,深圳赛为和合肥赛为不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主要是因为深圳赛为应收账款金额较大、融资艰难、资金流动性差,公司的基本面未得到有效改善,公司的在手订单不
足以支撑长期大额的盈利预期,深圳赛为 2022 年营业收入 2.18 亿元,同比大幅减少 69.52%,
且 2022 年首次出现大额可抵扣亏损,基于谨慎性原则,深圳赛为本期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合肥赛为利润总额-0.31 亿元,亏损进一步扩大,且合肥赛为的主营主要依赖于深圳赛为的工程分包,深圳赛为自身在收缩业务,将导致分包给合肥赛为的业务减少,基于谨慎性原则,合肥赛为本期也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公司 2020 年、2021 年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主要是基于,一是深圳赛为 2020 年和
2021 年收入分别为 8.97 亿元和 7.17 亿元,利润总额分别为-5.99 亿元和-2.84 亿元,亏损
同比大幅缩小,二是 2021 年深圳赛为处置马鞍山学院产生的大额的投资收益弥补了以前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外,还产生了应纳税所得额 2.85 亿元,当年没有可抵扣亏损。合肥赛为 2020
年和 2021 年收入分别为 2.46 亿元和 1.03 亿元,利润总额分别为 0.05 亿元和-0.25 亿元,
2021 年出现首年亏损。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公司是否确认可抵扣亏损递延所得税资产取决于未来能否在可弥补期间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的应纳税所得额的预期。公司在判断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综合考虑公司自身盈利情况、在手订单、经营计划及未
来预期等多种因素,在可弥补期间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
限的通知》(财税〔2018〕76 号),“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
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 5 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10 年”。深圳赛为和合肥赛为符合上述财税〔2018〕76 号的相关规定,因此产生的可抵扣亏损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结转年限为 10 年。过去多年,公司每年可产生应纳税所得额,结合公司历史盈利情况、经营计划、未来的预期,公司预计未来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公司 2020 年、2021 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2)说明公司披露《2022 年度业绩预告》时是否与年审机构进行充分沟通,未在预告当时考虑上述相关情况的原因及合理性。

  为保证公司及时披露《2022 年度业绩预告》,在时间较为仓促的情况下与年审会计师机构进行了沟通。由于当时年审工作刚刚启动,会计师无法对上述事项作出合理的预计。随着审计工作的深入,公司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一步的评估预测进行调整,上述事项导致业绩预告与年报产生较大差异。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以防止类似情况的发生。

  年审会计师回复:

  针对上述情况,我们主要执行了以下审计程序:

  1、向管理层了解公司所属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竞争情况、公司战略规划;

  2、获取了管理层编制的持续经营能力预测报告;

  3、获取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明细并进行复核,结合报告期内盈利情况分析未来期间公司是否能够获取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

  通过上述审计程序的执行,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2021 年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基于 2022 年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及谨慎性原则,2022 年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2. 前期公告显示,你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收到中鹏云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及
其子公司、孙公司出具的商业承兑汇票 101,165.89 万元,其中 80,276.17 万元已背书给深
圳市艾特网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特网能”)。艾特网能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承

诺不附追索权,剩余 20,889.72 万元到期未兑付。2022 年报显示,你公司在 2022 年对公司
背书转让的商业承兑汇票及对应的其他流动负债予以终止确认,同时将前期收到的部分到
期未兑付的商业承兑汇票由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核算。2023 年 4 月 12 日,你公司接到深
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艾特网能向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立即向其支付合同价款 80,412.54 万元及违约金。请你公司:

  (1)结合艾特网能向你公司提起诉讼原因、剩余 1.91 亿元的预计诉讼结果、艾特网能承诺不附追索权的法律效力等,说明你公司在 2022 年终止确认相关应收票据及对应其他流动负债的依据是否充分。

  (2)说明截至目前 20,889.72 万元商业票据兑付进展及减值计提情况,并说明你公司将该汇票由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核算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1)结合艾特网能向你公司提起诉讼原因、剩余 1.91 亿元的预计诉讼结果、艾特网能承诺不附追索权的法律效力等,说明你公司在 2022 年终止确认相关应收票据及对应其他流动负债的依据是否充分。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向艾特网能转让背书了三份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共计
80,276.17 万元。2022 年 3 月 29 日艾特网能向公司出具了盖有原告公章及法人签字章的《承
诺书》。承诺书表明,艾特网能承诺放弃上述 802,761,717.97 元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追索权,而直接向票据出票人主张票据权利,作为放弃追索权的条件,要求公司将 11.37 亿元设备抵押权转让给艾特网能,公司按照要求办理了相关质押转让手续。

  因出票人中鹏云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到期不能兑付,艾特网能向法院提
起诉讼并追索,2023 年 4 月 21 日,就此事项,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因而除非赛为公司通过应诉方式接受法院管辖,否则在赛为公司向法院提交具有仲裁条款的《补充协议》后,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另根据现有证据,结合已有的司法判例,深圳市艾特网能技术有限公司的胜诉率较小。”

  2023 年 5 月 5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23)粤 03 民初 557
号), 深圳中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标的由独立的两部分组成, 针对部分诉讼标的裁定驳回艾特网能的起诉,余下诉讼标的涉及金额 1.91 亿元未达深圳中院受理金额, 裁定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处理。


  基于艾特网能承诺放弃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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