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明精机: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年05月12日 18:29
【摘要】证券代码:300281证券简称:金明精机公告编号:2023-024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
证券代码:300281 证券简称:金明精机 公告编号:2023-024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明精机”) 于 2023 年 3 月 1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并且于 2023 年 3 月 17 日以公告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19)。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2 日的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系 统 投 票 (http://wltp.cninfo.com.cn)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2 日上 午 9:15 至下午3:00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下午 2: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 议由公司董事长汪帆先生主持。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股份数为 18,672,431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4.457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授权委托代表)5 人,代表股份数为 57,045,777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13.6172%。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714,4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0%;反对3,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20,3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50%;反对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5,714,4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0%;反对 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20,3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050%;反对 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5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5,714,4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0%;反对 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20,3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050%;反对 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5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5,714,4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0%;反对 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20,3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050%;反对 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5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684,4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4%;反对33,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90,3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9231%;反对3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76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5,714,4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0%;反对 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20,3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050%;反对 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5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并给予相应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5,714,4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0%;反对 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20,3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050%;反对 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5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李彩霞律师、钟成龙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若干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金明精机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更多公告
- 【金明精机: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2024-03-19 18:38)
- 【金明精机: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24-03-19 18:38)
- 【金明精机:董事会对独董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2024-03-19 18:38)
- 【金明精机:公司章程(2024年3月)】 (2024-03-19 18:38)
- 【金明精机:独立董事对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3-08-30 16:49)
- 【金明精机: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3-07-25 16:43)
- 【金明精机: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2023-03-16 18:11)
- 【金明精机: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社会责任暨ESG报告】 (2023-03-16 18:11)
- 【金明精机: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2023-03-16 18:10)
- 【金明精机:2022年年度报告】 (2023-03-16 1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