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纬纺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3年04月28日 19:16

【摘要】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4月28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需要,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公司技术规划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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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需要,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公司技术规划和技术决策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发展战略、重大投融资决策、技术规划和技术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建议或提议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 1 名独
立董事。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从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设立专家委员会,选聘公司内部和外部专家出任委员,参加公司发展战略、重大投融资决策、技术决策研究和技术决策执行管理。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及其专家委员会指定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其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策落实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审核公司技术规划和产品规划;

  (六)为公司产品和项目决策及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技术决策意见;
  (七)负责以上事项相关专家委员会的成员选聘和成员考核;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委员会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两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事由和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战略委员会会议文件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全体委员及相关与会人员。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只可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理出席会议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委员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战略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议案有关的人员列席会议并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其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职责。战略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建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议事程序为:

  (一)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编写会议文件,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二)董事会办公室将会议文件提交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召集战略委员会会议;

  (三)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由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及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低于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若与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遵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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