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利洁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2023年4月修订)
2023年04月28日 21:25
【摘要】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2023年4月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
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2023 年 4 月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 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 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 其他与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的机构及个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 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 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上市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 投资文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当努力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增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可读性。 (二)股东大会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全文披露各项议案。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在股东大会上要充分遵守投资者的表决权和发言权,确保投资者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对各项议案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公司要认真对待投资者在股东大会上的提问,做出客观如实的答复。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三)公司网站 公司在公司网站上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四) 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投资者可利用该等交流工具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话应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咨询电话号码、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地址如有变更,公司应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并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 (五) 现场参观、座谈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和座谈,且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 现场参观、座谈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部统筹安排,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相关记录材料由证券部保存;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制定合理的参观路线,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未经允许,现场参观活动禁止一切录像、拍照。 (六) 业绩说明会、一对一沟通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根据需要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七) 路演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公司若出现年度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大幅下降或者具有分红能力但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等情形,且上述情形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公司可以举行网上、网下或其他形式的路演。 (八) 说明会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2.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3.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4.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5.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6. 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九) 邮寄资料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十) 接受调研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 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第八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 e 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公司采取的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 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 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将选择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指 定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公司将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发布。 第十二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 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公司互联网址为(http://www.elion.cn)。 第十三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处 理机制,依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公司证券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六条 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 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分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公司董事、监事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培训。 第十八条 公司在开展机构推介会议等大型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并在活动前接受由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 第二十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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