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通信: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3年4月)

2023年04月28日 19:58

【摘要】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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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
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可依照本制度经公司内部审批后暂缓、豁免披露,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范围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股票上市
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股
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

    第八条  公司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
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披露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内部登记表》(详见附件一),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详见附件二);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
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公
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其他相关事宜,适用《股票上市规
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内部登记表

  附件二: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保密承诺书


  附件 一: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内部登记表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暂缓    □豁免

      类型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原因或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

                                          □是    □否

 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相关内幕知情人

                                          □是    □否

是否出具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负责人

      意见

  公司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公司法定代表人

      审核意见


    附件 二: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保密承诺书

    本人作为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事项的
知情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有关内容;

    2、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擅自以任何形式泄露、报道或传播任何信息;

    3、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或签章:

                                承诺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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