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光生物: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3年04月25日 20:23
【摘要】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规...
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经营和发展成果及 现阶段实际情况,着眼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 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 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 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在 2022 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已按照相关规定履 行了审批程序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2022 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在董事会审批的额度内,该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和发展需要,依据市场定价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上述关联交易。同时,我们认为,公司结合 2022 年日常关联交易实际执行情况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对 2023 年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合理预计,董事会对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预计 2023 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事项。 3.关于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目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的实际情况。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 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得到了合理控制,公司各项活动的预定目标基本实现。公司已经建立起的内部控制体系是健全的,在设计与执行等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能够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有效控制和监督作用,并且能够促进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协调、有序、高效运行。我们同意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4.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该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独立董事:汪新民、杨新发、王艳梅 2023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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