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华发A: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年04月25日 09:45

【摘要】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目录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人员组成......2第三章职责权限......2第四章决策程序......3第五章议事规则......3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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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目录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人员组成...... 2

  第三章 职责权限...... 2

  第四章 决策程序...... 3

  第五章 议事规则...... 3

  第六章 附 则...... 4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5

  第一章 总 则...... 5

  第二章 人员组成...... 5

  第三章 职责权限...... 5

  第四章 决策程序...... 6

  第五章 议事规则...... 7

  第六章 附  则...... 7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8

  第一章 总  则...... 8

  第二章 人员组成...... 8

  第三章 职责权限...... 9

  第四章 决策程序...... 9

  第五章 议事规则...... 10

  第六章 附 则...... 11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12

  第一章 总  则...... 12

  第二章 人员组成...... 12

  第三章 职责权限...... 13

  第四章 决策程序...... 13

  第五章 议事规则...... 14

  第六章 附  则...... 15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战略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可以审议终止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委员也可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战略委员会人数不足时,需根据《公司章程》及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
第七条 公司内设的相关部门协助战略委员会工作,董事会秘书处为战略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国家经济、产业政策的变动趋势以及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影响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价;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应作好董事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必要依据,战略委员会的研究报告由战略委员会直接提交董事会;
第十一条 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草案)、公司发展战略、重大投资项目由公司发展规划部草拟,提交公司办公会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战略委员会审查。
第十二条 公司发行新股、公司债券,重大资本运作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拟订方案,提交公司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提交战略委员会审查。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办公会议通过的报告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在对项目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公司有关部门提供补充资料,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或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和反对两种。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等中介机构列席会议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但需董事会认可。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以及须由公司董事会聘免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考查和研究并提出建议,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可以审议终止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委员也可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提名委员会人数不足时,需根据《公司章程》及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或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和反对两种。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但需董事会认可。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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