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发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3年04月21日 19:32

【摘要】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4月20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

000547股票行情K线图图

          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3 年 4 月 20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行为指南。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精神和要求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 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 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
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可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六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二节 投资者说明会及路演

  第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公司举行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
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第三节 接受调研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四节 互动易平台及其他宣传媒介

  第二十八条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 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

    热门股票

    代码 名称 价格 涨跌
    000886 海南高速 5.37 10.04%
    600789 鲁抗医药 10.59 9.18%
    600505 西昌电力 12.56 9.98%
    300641 正丹股份 0 0%
    002339 积成电子 7.61 9.97%
    600101 明星电力 11.13 9.98%
    601022 宁波远洋 10.96 10.04%
    002668 TCL智家 12.49 10.04%
    601919 中远海控 14.07 5.39%
    000957 中通客车 10.35 9.99%

    天添财富©2024 www.dayfund.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