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宏图: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23年04月18日 22:03

【摘要】证券代码:600122证券简称:ST宏图公告编号:临2023-021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600122股票行情K线图图

 证券代码: 600122 证券简称: ST 宏图 公告编号: 临 2023-021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
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 ( 编号: 证监立案字
0372021035 号) 。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等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详见公司 2022 年 1 月 1 日披露于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22-001) 。
2023 年 4 月 18 日, 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
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处罚字[2023]17 号) (以下简称“《告
知书》 ” ) , 具体内容如下:
一、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的主要内容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胞集团有限公司、 袁亚非、
檀加敏、 杨怀珍、 杨帆、 廖帆、 宋荣荣、 钱南、 李国龙、 仪垂林、 施
长云、 邹衍、 辛克侠、 许娜、 刘正虎、 李旻、 鄢克亚、 苏文兵、 林辉、
王家琪、 李浩: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高科或上市公司,
证券代码 600122) 、 三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胞集团) 涉嫌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 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
处罚及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
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 理由、 依据及你们享有的权
利予以告知。
经查, 宏图高科、 三胞集团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 虚假记载
(一) 虚构交易, 虚增收入和利润
经查, 2017 年至 2018 年, 宏图高科通过宏图三胞高科技术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宏图三胞) 及其 32 家子公司、 3 家分公司与三胞集
团安排设立、 借用并控制的, 交由宏图三胞管理的南京龙昀电脑有限
公司等 18 家公司虚构购销业务, 虚增收入和利润, 导致 2017 年和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具体情况如下:
2017 年 , 宏 图 三 胞 虚 构 销 售 业 务 677 笔 , 虚 增 收 入
7,418,380,324.79 元, 虚构采购业务 677 笔, 虚增成本 6,902,732,589.74
元, 虚增利润总额 515,647,735.05 元。 宏图高科 2017 年年度财务报
告披露营业收入为 19,032,259,081.76 元, 利润总额为 714,090,164.08
元, 其上述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金额比例为 38.98%, 虚增
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金额比例为 72.21%。 2018 年, 宏图高科虚构销
售业务 416 笔, 虚增收入 4,582,133,040.08 元, 虚构采购业务 416 笔,
虚增成本 4,289,122,525.97 元, 虚增利润总额 293,010,514.11 元。 宏
图高科 2018 年度财务报告披露营业收入 14,018,181,636.91 元, 披露
利润总额-2,115,966,425.70 元, 其上述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
金额比例为 32.69%, 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金额绝对值比例为
13.85%。
(二) 虚减负债
2017 年至 2018 年, 宏图高科(包括宏图三胞) 以自己名义与银
行、 信托等金融机构发生未进行账务处理融资共计 33 笔, 金额合计
8,766,270,000.00 元,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尚未完全偿还, 2017 年
至 2021 年 末 未 偿 还 融 资 余 额 分 别 为 7,132,071,094.45 元 、
7,352,443,963.18 元 、 7,334,360,547.17 元 、 7,281,073,995.91 元 、
7,281,073,995.91 元; 宏图高科(包括宏图三胞) 以第三方名义通过
商业保理和票据贴现等发生未进行账务处理的融资共计 25 笔, 金额
合计 2,806,657,403.00 元,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尚未完全偿还, 2017
年 至 2021 年 年 末 偿 还 融 资 余 额 分 别 为 1,931,000,000.00 元 、
2,467,349,819.67 元 、 2,466,546,377.70 元 、 2,466,546,377.70 元 、
2,466,546,377.70 元。
宏图高科上述行为导致其2017 年至2021 年财务报表虚减负债金
额分别为 9,063,071,094.45 元、 9,819,793,782.85 元、 9,800,906,924.87
元 、 9,747,620,373.61 元 、 9,747,620,373.61 元, 占当期披露负债的
比例为 81.28%、 104.73%、 106.40%、 103.34%、 101.75%, 存在虚假
记载。
二、 重大遗漏
2017 年 10 月 25 日, 宏图高科形成董事会决议, 同意宏图高科
签署《保证合同》 , 为《国内保理合同》 (F17C1952)项下保理本金总
额不超过人民币贰亿壹仟万元, 期限壹年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 宏图高科时任董事杨怀珍、 辛克侠、 宋荣荣、 仪垂林、 施长云、
邹衍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 10 月 26 日, 三胞集团实际控制的上海越
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越神) 与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海通恒信) 签订《国内保理合同》 (F17C1952), 合同
约定上海越神以对宏图三胞的 210,000,000.00 元应收账款向海通恒信
申请保理融资 210,000,000.00 元, 回购日期分四期, 分别为 2018 年 1
月 30 日、 2018 年 4 月 30 日、 2018 年 7 月 30 日、 2018 年 10 月 30
日, 每期回购金额为 52,500,000.00 元。 同日, 宏图高科与海通恒信
签订《担保合同》 (GCF17C1952-02), 合同约定由宏图高科为上述借
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2017
年 10 月 31 日 、 11 月 1 日 , 海 通 恒 信 向 上 海 越 神 分 别 放 款
100,000,000.00 元、 94,070,000.00 元。 2018 年 1 月 31 日、 4 月 28 日、
7 月 20 日上海越神分别还款 52,500,00000 元、 52,500,000.00 元、
5,000,000.00 元。 2018 年 12 月 21 日, 宏图高科、 上海越神与海通恒
信签订《还款协议》 , 协议约定将剩余款项还款日延长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 宏图高科在上海越神未还款的情况下承担还款责任。 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上海越神未偿还上述借款, 宏图高科 2021 年年
末仍承担担保义务。 根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第六十六条第六项、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七十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
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宏图高科应
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其对关联方担保事项。 宏图高科未在 2017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事项, 导致 2017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
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 有宏图高科公告、 情况说明、 合同文件、 账务资
料、 纳税申报表及发票清单、 银行账户资料、 银行流水、 银行对账单、
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 宏图高科披露的 2017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和重大遗漏的行为, 涉嫌违反 2005 年《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发
行人、 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 必须真实、 准确、 完整, 不得有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 应当真实、 准确、 完整, 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行为, 构
成 2005 年《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 上市公
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或者所披露的信息
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以及《证券法》 第一百九
十七条第二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的行为。
案涉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2005 年《证券法》 第六十
八条第三款和《证券法》 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 构成
2005 年《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
七条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杨怀珍时任宏图高科董事长、 三胞集团总裁, 参与决策上市公司
虚构交易, 在相关表外融资合同、 担保合同和董事会决议上签名或签
章, 在其任董事长期间, 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第一责任人, 但其
未勤勉尽责保证年报真实、 准确、 完整, 并以董事长身份在 2017 年
年报上签字, 是 2017 年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杨帆时任宏图高科董事、 董事长兼总裁, 应当知悉上市公司存在
虚构交易, 在相关表外融资合同和董事会决议上签名或签章, 在其任
董事长期间, 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第一责任人, 但其未勤勉尽责
保证年报真实、 准确、 完整, 并以董事身份在 2017 年年报上签字,
以董事长及总裁身份在 2018 年年报上签字, 是 2017 年信息披露违法
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018 年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
廖帆时任宏图高科董事长兼总裁, 知悉上市公司存在表外融资和
未披露对外担保, 决定 2021 年年报不披露表外融资和对外担保, 在
其任董事长期间, 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第一责任人, 但其未勤勉
尽责保证年报真实、 准确、 完整, 并以董事长及总裁身份分别在 2019
年至 2021 年年报上签字, 是 2019 年至 2021 年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檀加敏时任宏图高科监事会主席、 三胞集团副总裁, 组织、 策划、
实施虚构交易信息披露违法事项, 以监事会主席身份对 2017 年、 2018
年年报进行审核并书面签字确认, 未勤勉尽责保证年报真实、 准确、
完整, 是 2017 年、 2018 年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宋荣荣时任宏图高科董事兼财务总监, 具体组织、 策划、 实施上
市公司虚构交易、 不披露表外融资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在
相关表外融资和对外担保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名, 以董事、 财务总监身
份在 2017 年、 2018 年年报上签字, 未勤勉尽责保证年报真实、 准确、
完整, 是 2017 年、 201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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