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强电子: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2023年03月27日 20:40

【摘要】证券代码:002119证券简称:康强电子公告编号:2023-009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002119股票行情K线图图

证券代码:002119      证券简称:康强电子        公告编号:2023-009

              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康强电子”)于 2023 年 3 月 24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业务发展和公司治理实际情况的需要,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订如下:

 序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号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1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性质的证券。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纳股金;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金;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股;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2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担的其他义务。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下列职权:                          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3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项;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事项;

    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项。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其他事项。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审议通过: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净资产10%;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提供的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
4  净资产10%的担保;                  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五)最近12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
    提供的担保。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违反担保事项审批权
                                        限和审议程序的,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
                                        提供担保的,公司有权视损失、风险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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