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创草坪: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3年3月修订)

2023年03月27日 17:53

【摘要】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3年3月修订)(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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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23 年 3 月修订)

                  (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下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
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
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承担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建档、登记、汇总、申报等工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
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的审核同意(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及内
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
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中证网 (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8.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
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 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6.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7.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8.  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6.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7.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8.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9.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
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10.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幕信息人员;

    11. 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12.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一),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信息:

  1. 重大资产重组;

  2. 高比例送转股份;

  3. 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4. 要约收购;

  5. 发行证券;

  6.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7. 回购股份;

  8.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条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
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公司如发生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1.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 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

  4. 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5. 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6. 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7. 前述第 1 项至第 6 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8. 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
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并做好以下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1.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2.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3.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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