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华智能:关于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控股)子(孙)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3年02月21日 18:00
【摘要】证券代码:002512证券简称:达华智能公告编号:2023-004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控股)子(孙)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
证券代码:002512 证券简称:达华智能 公告编号:2023-004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控股)子(孙)公司融资提供担 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公司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控股子公司福建海天丝路卫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丝卫星”)提供担保,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及 2022 年 5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控股)子(孙)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福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米科技”)提供总额 127,500 万元(有效担保总额系按持股比例承担的担保额度)的担保,福米科技其他股东按相应持股比例为福米科技提供总额 122,500万元(有效担保总额系按持股比例承担的担保额度)的担保;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 司海丝卫星提供总额 10,000 万元的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披 露的《关于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控股)子(孙)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1)。 上述担保金额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担保额度范围内,决议担保事项自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起一年内有效。该事项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一)被担保人福米科技的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福建福米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MA8TDRTH63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文武砂镇中国东南大数据产业园研发楼三期 4 号楼 5、法定代表人:陈融圣 6、成立日期:2021 年 06 月 16 日 7、注册资本: 140,000 万元人民币 8、经营范围: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显示器件制造;显示器件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制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除依法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财务状况: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资产总额 92,722.16 万元、负债总额 99.84 万元、净资产 92,622.32 万元,资产负债率 0.11%;营业收入 0.00 万元,利 润总额-179.06 万元,净利润-135.48 万元。(经审计) 截止 2022 年 9 月 30 日,资产总额 137,871.22 万元、负债总额 26,167.24 万元、 净资产 111,703.98 万元,资产负债率 18.98%;营业收入 4,109.90 万元,利润总额 -688.46 万元,净利润-505.54 万元。(未经审计) 10、股权结构及与公司的关系:公司持有其51%股权,福州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持有其49%股权,福米科技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福米科技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被担保人海丝卫星的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福建海天丝路卫星科技有限公司 2、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100MA32YLCG46 3、法定代表人:王中民 4、成立时间:2019年6月21日 5、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00万元 6、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G区17号楼 7、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8、经营范围: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服务;第一类卫星通信业务;第二类卫星通信业务;卫星遥感数据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应用软件开发;基础软件开发;支撑软件开发;其他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通信设备零售;产品销售代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硬件销售;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批发;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财务状况:截止2021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91,681.04万元、负债总额 84,482.48万元、净资产7,198.56万元,资产负债率92.15%;营业收入20,478.51万元,利润总额-2,982.78万元,净利润-2,615.01万元。(经审计) 截止2022年9月30日,资产总额95,032.91万元、负债总额79,675.43万元、净资产15,357.48万元,资产负债率83.84%;营业收入4,033.28万元,利润总额-3,491.16万元,净利润-3,018.12万元。(未经审计) (说明:对于同一控制下增加的子公司万加智能,本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调整了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比较报表数,将子公司本年初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现金流量纳入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点起一直存在。) 10、股权结构及与公司的关系:公司持有其83.5%股权,福州数字新基建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其16.5%股权,海丝卫星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海丝卫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福米科技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保证人: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 第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债务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乙方实现债权(含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第二条保证方式 (1)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主合同项下任意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者根据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时,若主合同债务人未依约履行的,乙方均可以就主合同债务人的其中一笔或多笔债务要求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对于甲方因承担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而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乙方主动划收的款项),按下列先后顺序受偿:乙方实现债权(含担保权利)的费用、损害赔偿金、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复利、罚息、利息、本金。甲方确认,乙方可以变更上述清偿顺序。 (4)若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方式),甲方确认,当主合同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则无论其他担保是主合同债务人提供的还是主合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的,也无论担保物的状况如何,乙方均可以不分先后顺序地直接要求甲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若乙方放弃其他担保,甲方承诺仍然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担保。甲方 (5)甲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债务人与乙方可以约定以主合同项下发放的贷款(以下称新贷)偿还旧的债务(包括主合同债务人或第三方所欠乙方的旧的债务,下同),若新贷用于偿还旧的债务的,甲方仍应对新贷按照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条保证期间 本合同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叁年止;如主合同项下主合同债务人有多笔债务或对一笔债务约定分期履行的,则保证期间至主合同债务人最后一笔或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叁年止。 第四条款项划收 (1)主合同履行期间主合同债务人有任何违约行为或保证期间甲方有任何违约行为,乙方可以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所有应由甲方或主合同债务人承担的款项,或对前述账户进行冻结、止付。 (2)如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务人负有提供(含追加)保证金的义务,而主合同债务人未履行该义务的,乙方可以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相应款项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作为保证金,直至保证金余额达到主合同要求为止。 第五条主合同的变更 甲方确认,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的,视为已征得甲方同意,乙方无须另行通知甲方,甲方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债权本金金额的,甲方仅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变更前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六条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 (1)乙方可以将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乙方将主合同项下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时,本合同项下相应的担保权亦同时转让,甲方同意对转让的债权向受让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经主合同债务人同意,可 以将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甲方同意仍按本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主合同或本合同项下债权转让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对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海丝卫星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保证人: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 第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债务人的债务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乙方实现债权(含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第二条保证方式 (1)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主合同项下任意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者根据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时,若主合同债务人未依约履行的,乙方均可以就主合同债务人的其中一笔或多笔债务要求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主张了其中的一笔或多笔债权后,其他尚未主张的债权,并不意味着乙方放弃担保权利,在保证期间内乙方仍可按照本合同约定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3)对于甲方因承担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而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乙方主动划收的款项),按下列先后顺序受偿:乙方实现债权(含担保权利)的费用、损害赔偿金、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复利、罚息、利息、本金。甲方确认,乙方可以变更上述清偿顺序。 (4)若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方式),甲方确认,当主合同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 则无论其他担保是主合同债务人提供的还是主合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的,也无论担保物的状况如何,乙方均可以不分先后顺序地直接要求甲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若乙方放弃其他担保,甲方承诺仍然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担保。甲方同意与主合同的其他担保人对乙方承担连带债务。 (5)甲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债务人与乙方可以约定以主合同项下发放的贷款(以下称新贷)偿还旧的债务(包括主合同债务人或第三方所欠乙方的旧的债务,下同),若新贷用于偿还旧的债务的,甲方仍应对新贷按照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条保证期间 本合同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叁年止;如主合同项下主合同债务人有多笔债务或对一笔债务约定分期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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