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331:宏达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2年修订)
2022年10月28日 16:23
【摘要】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 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 会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的相关要 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 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证券事 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子(分)公司和个人不得向外 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 作,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 格。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内幕信息流转、登记、披露、归档及 向监管部门报备。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 行董事会秘书的此项职责。公司有关部门对以上事项应予以积极配 合。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 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 重大事件。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 交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 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 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 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 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 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 二十; (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五)公司月度、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十六)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七)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 卖; (十八)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九)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 动; (二十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 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 制措施; (二十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 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或认定为公司内幕信息的其他事 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 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 幕信息的人员; (五) 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 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 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 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十) 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 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 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 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和经办人; (十一)公司按照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知情人 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一节 内幕信息的流转和登记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见附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 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应当进行确认。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 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 关系; (三)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 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 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 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 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 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产生于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本公司能够对其 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或需在上述主体间流转的,应遵循以下要 求: (一) 上述主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知情人相关 信息,该责任人应自重大事项商议筹划阶段或突发事项发生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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