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粮液: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年10月27日 17:22

【摘要】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本制度经第六届董事会2022年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第六届董事会2022年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
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

    (三)公司官方网站;

    (四)现场调研及座谈交流;

    (五)路演、分析师会议;

    (六)来电及邮件咨询;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

    (八)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接受机构及个人投资者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
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
工在接受投资者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九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
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签署承诺书。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防止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
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力、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该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职能部门及下属子公司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三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
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

                            第四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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