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关于对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2022年10月10日 20:24
【摘要】—1—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深证上〔2022〕984号关于对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当事人: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南区粤兴六道六号中科纳能大厦A区;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住...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2〕984 号 关于对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 南区粤兴六道六号中科纳能大厦 A 区; 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宝田一路 臣田工业区 37 栋 1 楼及 2 楼靠西,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 东; 吴光胜,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张沈卫,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张峥,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 2 — 根据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华讯方舟 股份有限公司及吴光胜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1〕1 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讯退”)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华讯退未按规定审议和披露对外担保 2017 年 11 月,华讯退违规为控股股东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华讯科技”)与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民生金租”)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 MSFL-2016-1013-S-HZ)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合同金额 110,000 万元,占华讯退 2016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81.99%。 2019 年 8 月,华讯退子公司河北华讯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河北装备”)与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达 证券”)签署《抵押合同》(财达合字 2019-1111 号),将所拥有的 抵押物抵押给财达证券,违规为华讯退控股股东华讯科技对财达 证券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合同金额 41,000 万元,占华讯退 2018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41.23%。2021 年 4 月 19 日,河北装备与财达 证券签署《<抵押合同>解除协议》,解除双方签署的上述《抵押合 同》,财达证券不再追究《抵押合同》约定的河北装备的担保责任 和义务。 华讯退未就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 — 3 — 二、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吴光胜以华讯退的名义为华讯 科技对叶瑞林的债务提供对外担保 华讯退于 2020 年 12 月 18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新增违规对 外担保的公告》显示,华讯退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吴光胜于 2019 年 9 月在未经华讯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情况下,越权以 华讯退名义签署合同为控股股东华讯科技与自然人叶瑞林之间的 债务提供的担保。该笔担保合同金额 5,000 万元,占华讯退 2018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5.03%。 2021 年 3 月 17 日,华讯退收到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送达的《民事调解书》(〔2020〕粤 16 民初 186 号),确认前述保 证合同《担保书》对华讯退不发生效力,华讯退依法不承担担保 责任或赔偿责任等法律责任。 三、华讯退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 华讯退于 2020 年 12 月 18 日披露的公告显示,一是根据华 讯科技提供的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 津 03 民初 688 号),民生金租因与华讯科技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一案对华讯科技、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及华讯退等提起 诉讼,诉讼金额 92,023.49 万元,占华讯退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 的 191.36%。该应诉通知书落款日期为 2020 年 6 月 2 日。二是根 据华讯科技提供的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 粤 16 民初 186 号),叶瑞林因与华讯科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对华 — 4 — 讯科技、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及华讯退等提起诉讼,诉 讼金额 5,000 万元,占华讯退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0.4%。该 应诉通知书落款日期为 2020 年 11 月 23 日。 华讯退于 2021 年 6 月 16 日披露的公告显示,根据华讯科技 提供的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冀 01 民初 155 号),财达证券因与华讯科技证券回购合同纠纷一案对华讯科 技、河北装备等提起诉讼,诉讼金额 49,208.67 万元,占华讯退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02.33%。该应诉通知书落款日期为 2020 年 6 月 22 日。 针对上述诉讼事项,华讯退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华讯退的上述行为一、三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7 条、第 9.11 条、第 11.1.1 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第 8.3.4 条、第 8.3.11 条的规定。 华讯退控股股东华讯科技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和《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第 4.1.1 条、第 4.2.2 条、第 4.2.3 条、第 4.2.11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 责任。 华讯退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吴光胜违反了本所《股票上 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2.3 条、 — 5 — 第 3.1.5 条、第 3.1.6 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第 4.1.1 条、第 4.2.2 条、第 4.2.3 条、第 4.2.11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华讯退时任总经理张沈卫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责任。 华讯退时任财务总监张峥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 处分决定: 一、对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 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吴光胜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张沈卫、时任财务 总监张峥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华讯科技、吴光胜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 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 — 6 — 复核。复核申请应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 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 8240)。 对于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10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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