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关于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2022年09月08日 21:45
【摘要】—1—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深证上〔2022〕867号关于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当事人: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大新镇人民路128号;赵锐勇,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2〕867 号 关于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大新 镇人民路 128 号; 赵锐勇,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赵锐均,时任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非凡,时任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胡晓芳,时任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 — 2 — 13 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 城影视”)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重大诉讼未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2019 年 1 月至 2019 年 12 月期间,长城影视因金融借款、债 权转让合同等事项,引发重大民事诉讼、仲裁 7 起,未依法进行信 息披露,具体情况如下: 2019 年 1 月 2 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万向信托诉长 城集团、长城影视、赵锐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进行立案,涉案金 额约为 20114.84 万元。2019 年 11 月 28 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出一审判决。2020 年 5 月 14日,长城影视首次公告该诉讼事项, 存在未及时披露且未在 2019 年半年报中披露的情形。 2019 年 1 月 15 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中安资产诉长城国 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长城集团、长城影视、赵非凡等债权 转让合同纠纷案进行立案,涉案金额约为 25131.06 万元。2020 年 7 月 15 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20 年 5 月 15 日,长城影视首次公告该诉讼事项,存在未及时披露且未在 2019 年半年报中披露的情形。 2019 年 1 月初,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华潍融资租赁(上海) 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诉淄博新齐长城影视城有限公司、长城集团、 长城影视、赵非凡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进行立案,涉案金额约为 4177.55 万元。2020 年 1 月 10 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 判决。2019 年 4 月 29 日,长城影视首次公告该诉讼事项,存在未 — 3 — 及时披露情形。 2019 年 2 月 11 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浙商银行杭州分行 诉长城影视、赵锐勇、赵非凡保证合同纠纷案进行立案,涉案金额 约为 14341.25 万元。2019 年 8 月 2 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一审判决;11 月 13 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按长城影视自动 撤回上诉处理。2020 年 4 月 30日,长城影视首次公告该诉讼事项, 存在未及时披露且未在 2019 年半年报中披露的情形。 2019 年 2 月 18 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对中国光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杭州天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长城集团、 长城影视、赵非凡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进行立案,涉案金额约为 1429.58 万元。2020 年 1 月 10 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 审判决。2019 年 11 月 7 日,长城影视首次公告该诉讼事项,存在 未及时披露情形。 2019 年 3 月 28 日,杭州仲裁委员会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与东阳长城影视传媒有限公司、长城集团、长 城影视、赵非凡等合同纠纷仲裁申请予以受理,涉案金额约为 13279.79 万元。2019 年 6 月 17日,杭州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2019 年 4 月 29 日,长城影视首次公告该仲裁事项,存在未及时披露情 形。 2019 年 12 月 12 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浙江百里诉长 城集团、长城影视、赵锐均合同纠纷案进行立案,涉案金额约为 1000 万元。2020 年 8 月 18 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 — 4 — 决;12 月 21 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2021 年 4 月 27 日,长城影视首次公告该诉讼事项,存在未及时披露且未在 2020 年半年报中披露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未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2018 年 6 月 27 日,长城影视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 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公司为长城集团 1.38 亿元债务提供 保证担保。2020 年 4 月 30 日,长城影视公告该担保事项,存在信 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形。 长城影视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1.1 条的规定。 长城影视实际控制人赵锐勇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4 月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的规定。 长城影视时任董事长赵锐均、时任副董事长赵非凡违反了本 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规定。 长城影视时任总经理胡晓芳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4 月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 5 — 年 4 月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 实施标准》第十九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赵锐勇给予公开谴 责的处分; 三、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赵锐均、时任副董 事长赵非凡、时任总经理胡晓芳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赵锐勇、赵锐均、赵非凡、胡晓芳 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 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通过 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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