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关于对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2022年08月14日 16:54
【摘要】—1—关于对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当事人: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80号益园文化创意产业基地A区4号楼一层;张庆文,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代董事会秘书;张丽红...
— 1 — 关于对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 80 号益园文化创意产业基地 A 区 4 号楼一层; 张庆文,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代董事会 秘书; 张丽红,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陈长源,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宇,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罗建钢,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夏志宏,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邵立岩,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黄艺苑,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郑冲,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 2 —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讯退”或“公 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邦讯退未在 2022 年 4 月 30 日前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和 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属于上市公司对其在报告期内的生产经 营、财务状况、投资发展、治理内控等情况的总结分析,是投资 者全面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也是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 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及投资者的交易决 策产生重大影响。 邦讯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未在规定期 限内披露 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市场影响恶劣并导致公司触及本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0.3.10 条第 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严重违反了本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 第 6.1.1 条和第 6.1.2 条的规定。 邦讯退董事长、总经理兼代董事会秘书张庆文作为上市公司 主要责任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责任,未能恪尽 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能督促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审议、披 露定期报告,严重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 3 —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3.34 条的规 定,对邦讯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邦讯退董事张丽红,独立董事陈长源、罗建钢、夏志宏,未 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能督促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审 议、披露定期报告,严重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对 邦讯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邦讯退独立董事陈宇,监事邵立岩、黄艺苑,财务总监郑冲 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对邦讯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邦讯退及相关当事人提出了减免责及听 证申请。 邦讯退,董事长、总经理兼代董事会秘书张庆文,董事张丽 红,独立董事陈长源、陈宇、罗建钢、夏志宏,监事邵立岩、黄 艺苑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年审会计师对公司债务转让的认定 违反法律规定,公司对此存有异议,未按期披露年度报告和季度 报告是为了争取解决问题的时间,以避免损害扩大;二是邦讯退 具备破产重整前景,而维持公司上市地位是进行破产重整的前提 条件。 — 4 — 独立董事陈长源、罗建钢还提出:一是其作为独立董事,已 做到勤勉尽责,经过审慎核查后发现了成都能盾电子有限公司估 值问题;二是年审会计师提出因无法现场核实导致无法对公司的 部分收入发表意见,其作为独立董事亦无法解决。 独立董事陈宇还提出:其曾建议公司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在 公司董事会审议延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议案中投弃权票,并补充声 明“若深交所不予同意公司延期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和 2022 年 第一季度报告的申请,则公司需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前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和 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并要以公告形式在当日披露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监事邵立岩、黄艺苑还提出:监事会原定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召开会议审议 2021 年年度报告等相关议案,但公司与年审会计 师就 2021 年年度报告部分事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董事会未能向 监事会提供经审计的 2021 年年度报告,监事会不能对相关议案进 行审议。其作为监事,已就 2021 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与董事会进 行了沟通,但董事会仍未及时提供 2021 年年度报告等相关资料。 财务总监郑冲的申辩理由主要为:其作为财务总监,在 2022 年 4 月 12 日任命前后已充分履行相关职责,积极配合审计工作, 组织编制 2021 年年度年报和 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在得知公司 拟不及时披露时,其向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发送了《关于督促 公司及时披露年度报告的意见》。 (三)纪律处分决定 — 5 —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本所认为: 一是邦讯退未按期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和 2022 年第一季度 报告的违规事实清晰,与年审会计师存在意见分歧等事项不构成 免除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义务的理由,对邦讯退,董 事长、总经理兼代董事会秘书张庆文,董事张丽红和独立董事陈 长源、罗建钢、夏志宏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二是独立董事陈宇在董事会审议延期披露定期报告议案时 投弃权票,并在一定程度上履行了督促义务,对其申辩理由予以 部分采纳。监事邵立岩、黄艺苑就 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事项部分 履行了监督义务,对其提出的申辩理由予以部分采纳。财务总监 郑冲组织编制了相关财务报表,提醒公司及董事会应及时披露年 度报告,在一定程度上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但相关材料显示, 其并不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故对其申辩理由予以 部分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代董事会秘 书张庆文,董事张丽红,独立董事陈长源、罗建钢、夏志宏给予 公开谴责的处分; — 6 — 三、对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陈宇,监事邵立岩、 黄艺苑,财务总监郑冲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邦讯退、张庆文、张丽红、陈长源、罗建钢、夏志宏如对本 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 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邦 讯退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 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 8240)。 对于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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