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猛狮:关于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22年05月27日 22:12

【摘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二〇二二年五月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东京香港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阿拉木图BeijingShanghaiShenzhenGuan...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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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关
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2 年 5 月 23 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30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定于2022年5月27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和参加方式等内容。

    2.2022年5月27日下午14:3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广益路33号猛狮国际广场综合商贸楼A1601号会议室如期召开。

    3.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如下: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7日上午9:15至2022年5月27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等文件,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6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13,268,36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19.9636%。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38人,代表公司股份6,289,557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1.1085%。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3.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未提出新的提案。

    3.经本所律师见证,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4.本次股东大会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4.1《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0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5971%;
反对 116,452,9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4029%;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10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0279%;反对
4,282,95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97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项议案表决未通过。

    4.2《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5,694,9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7690%;
反对 3,112,9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6037%;弃权 750,0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27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52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7128%;反对
3,112,95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1356%;弃权 75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5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1517%。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4.3《关于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5,704,6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7771%;
反对 3,103,2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5956%;弃权 750,0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27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534,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8441%;反对
3,103,25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0043%;弃权 75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5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1517%。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4.4《关于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5,704,6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7771%;
反对 3,103,2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5956%;弃权 750,0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27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534,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8441%;反对
3,103,25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0043%;弃权 75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5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1517%。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4.5《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5,871,5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9167%;
反对 2,936,3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4560%;弃权 750,0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27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70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1032%;反对
2,936,35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7452%;弃权 75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5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1517%。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4.6《关于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5,606,5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950%;
反对 3,201,3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6777%;弃权 750,0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27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436,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5162%;反对
3,201,35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3.3321%;弃权 75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5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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