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猛狮: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2年04月30日 00:45

【摘要】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4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 依法行 使职权 ,根据《中华 人民共 和国公 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
东大会,保证股 东能够 依法行 使权利 。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以下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 5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该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代表股份数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四)该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如该次股东大会存在股东大会通知后其他股东被认定需回避表决等情形的,法律意见书应当详细披露相关理由并就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明确意见;

    (六)存在本议事规则第四十一条第三款情形的,应当对相关股东表决票不计入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是否合法合规、表决结果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明确意见;

    (七)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外,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提案是否获得通过。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是否当选;该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八)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且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并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

    第六条  公司股东可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
提名权、投票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并披露。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有 明确议 题和 具体 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召集人应当合理设置股东大会提案,保证同一事项的提案表决结果是明确的。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照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者其代理人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在一次股东大会上表决的提案中,一项提案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披露,并就作为前提的提案表决通过是后续提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

    提案人应当在提案函等载有提案内容的文件中明确说明提案间的关系,并明确相关提案是否提交同一次股东大会表决,并就表决方式的选取原因及合法合规性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第十六条  股东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

    (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

    (三)提案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

    (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六)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
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提案函、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召集人。

    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关于提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

    提案不存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召集人不得拒绝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召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 内发出 股东大 会补充 通知,披露 提出临 时提案 的股东 姓名或 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具体内容。

    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存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进而认定股东大会不得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并说明做出前述认定的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第十七条  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普通股股东提出临时提案情形外,
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且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大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
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

    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日期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及中介机构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和中介机构的意见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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