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关于对陈礼豪、许振华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2022年02月15日 08:08
【摘要】关于对陈礼豪、许振华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当事人:陈礼豪,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许振华,深圳前海众恒智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97号)查明的事实,陈礼豪、许振华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关于对陈礼豪、许振华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的决定 当事人: 陈礼豪,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许振华,深圳前海众恒智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97 号)查明的事实,陈礼豪、许振华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陈礼豪通过第三方与许振华实际控制的深圳前海众恒智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并配资用于在二级市场交易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浦退”)股票。 2018 年 5 月 28 日,在陈礼豪已实际控制欧浦退股份远超 5% 的情况下,陈礼豪、许振华通过 57 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 组”)合计新增持股 52,989,491 股,占欧浦退总股本的 5.02%,新增持股比例首次超过 5%后,陈礼豪、许振华未按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仍反复交易。2018 年 6 月 29 日,账户组合计持股 88,316,789 股,占欧浦退总股本的 8.36%。2018 年 7 月 9 日,账 户组合计持股减至 25,464,951股,占欧浦退总股本比例低于5%。 2018 年 5 月 28 日至 7 月 6 日期间,相关账户组合计违规买入金 额 504,473,214.98 元,违规卖出金额 166,535,618.23 元。 陈礼豪、许振华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第 3.1.8 条、第 11.8.1 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 1.3 条、第 4.4.7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 4 月修订)》第 17.2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陈礼豪、许振华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陈礼豪、许振华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陈礼豪、许振华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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