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关于对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2021年12月01日 11:08
【摘要】关于对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当事人: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湖南省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蔡伦路10号;刘祥华,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代董事会秘书;周大连,湖南千山制...
关于对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湖南省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蔡伦路 10 号; 刘祥华,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代董事会秘书; 周大连,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山药机”)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千山药机未在 2020 年 8 月 31 日前披露 2020 年半年度报告。 千山药机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6.1.1 条和第 6.1.2 条的规 定。 千山药机董事长、总经理兼代董事会秘书刘祥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3.7.3 条的规定,对千山药机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千山药机财务总监周大连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对千山药机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 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代董事会秘书刘祥华,财务总监周大连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刘祥华、周大连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千山药机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 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 8240)。 对于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刘祥华、周大连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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