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孟平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1)
2020年08月26日 17:45
【摘要】-1-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0〕82号───────────────关于对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孟平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当事人:河南银鸽实业投资...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0〕82 号 ─────────────── 关于对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孟平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退市银鸽, A 股证券代码:600069; 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控股股东; 孟 平,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2- 顾 琦,时任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邢之恒,时任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刘晓军,时任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胡志芳,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孟灵魁,时任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友贵,时任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罗金华,时任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封云飞,时任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刘汴生,时任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陶雄华,时任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海龙,时任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方福前,时任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向阳,时任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陈应楼,时任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董 晖,时任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汪 君,时任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鸽集团)、实 际控制人孟平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 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 行方面存在违规事项。 (一)公司违规为控股股东提供大额担保 -3- 根据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证监局)《关于 对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4 号)、《关于对顾琦、邢之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2020〕5 号)查明的事实,2018 年 11 月 21 日,公司作 为保证人,与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股东银鸽集团提 供主债权最高限额为 6.99 亿元的保证担保,占公司 2017 年度经 审计净资产的 33.13%。公司上述担保事项构成关联担保,金额 巨大,可能导致公司承担巨额偿债风险。但公司未就担保事项按 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也未及时对外披露,直至 目前仍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勤勉尽责,未对公 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充分、持续关注,也未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 违规担保事项予以核查,导致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 2019 年 5 月 2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向公 司发出 2018 年年度报告审核问询函,要求公司结合其年度报告 披露的可能为银鸽集团涉及诉讼有关的借款事项提供担保事项, 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事项,并要求全体独立董事对此进行 核查并发表意见。2019 年 6 月 22 日,公司披露回复公告称,前 期披露的银鸽集团涉及借款诉讼事项已撤诉,公司对此事项无任 何担保责任,也不存在违规担保事项。公司独立董事方福前称, 其自 2018 年 7 月开始任职,对问询函中所涉及事项不知情。公 司其他独立董事均称,公司遵循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信息披露有 关规定,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已做充分完整 -4- 的披露,公司未存在违规担保事项。 2019 年 9 月 3 日,本所就有关投诉举报质疑公司涉嫌违规 担保等事项,向公司发出监管工作函,再次要求公司核实是否存 在违规担保行为等问题。2019 年 10 月 29 日,公司披露回函公 告称,除已经披露过的担保事项,未为银鸽集团及其他第三方提 供相应的担保,且未发现上述担保事项相关记录。公司董事长也 表示未在函件提及的担保事项中签字。 2019 年 12 月,有媒体报道称,公司涉及多笔违规担保,且 金额较大。上述媒体报道经广泛转载,市场关注度高。经监管督 促,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7 日披露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称, 公司已自查 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公司印章使用登记,除公司已 披露过的对外担保事项外,未发现公司在其他担保协议上加盖公 章的记录,也未查到相关事项的授权委托记录。公司经询问时任 董事长,其确认未在报道中提及的担保事项中签字;公司经询问 用章管理人,其确认未在报道中提及的担保事项中盖章;公司查 阅总经理会议纪要或协议,也未发现上述相关的担保协议。 后经河南证监局查实,2018 年 11 月 21 日,公司作为保证 人,与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股东银鸽集团提供主债 权最高限额为 6.99 亿元的保证担保。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在市场 高度关注公司涉嫌违规担保情况下,未对担保事项进行充分、持 续关注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进行调查核实,导致公司关于担 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不真实。 -5- (三)公司擅自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导致相关信息先于法 定披露渠道披露 2020 年 6 月 2 日晚间,有媒体报道称,自公司处获悉,公 司第三大股东漯河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漯河 发投)以告知函形式通知公司,漯河发投于 6 月 2 日开始通过二 级市场增持公司股票。上述媒体报道还提及,公司控股股东银鸽 集团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漯河发投此次增持计划将使用不高于 10,000 万元的资金。媒体报道上述信息后, 6 月 3 日公司股票价 格涨停。 经监管问询,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5 日、6 月 6 日披露回复 公告及更正公告称,公司时任董事长顾琦于 6 月 2 日收到漯河发 投增持告知函,漯河发投称将择机增持公司股票,但未告知其已 增持金额、具体增持计划。顾琦以微信形式将告知函发送至包括 银鸽集团有关人员在内的微信工作群。银鸽集团获悉相关信息 后,结合前期债务问题处置有关沟通会内容、口头商议的增持上 限不超 10, 000 万元的情况,安排员工撰写上述涉及漯河发投增 持计划将使用不高于 10, 000 万元资金事项的新闻稿件,并由公 司职工监事陈应楼将稿件发送至媒体。上述公告同时披露称,漯 河发投于 2020 年 6 月 2 日、6 月 3 日分别增持公司股票 3.1 万 股、 20 万股,涉及资金约 20 万元,并拟自 2020 年 6 月 2 日起 6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金额不低于 2,000 万元,不高于 10,000 万元。 另经查明,2020 年 6 月 2 日上述增持计划信息发布前,公 -6- 司股票价格已连续 15 个交易日低于面值,存在面值退市风险。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违规为关联方提供大额担保,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 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擅自向控股股东及有关媒体泄露重 大信息,导致相关信息先于法定披露渠道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3 条、 第 2.4 条、第 2.6 条、第 2.15 条、第 9.11 条、第 10.2.6 条等有关规定。 控股股东银鸽集团作为被担保方,孟平作为公司实际控制 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控制地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涉及 金额巨大,对公司违规担保行为负有主要责任。银鸽集团时任法 人代表胡志芳、 时任执行董事刘晓军作为银鸽集团经营管理主要 责任人,直接决策和参与实施相关违规担保事项,对违规担保行 为负有主要责任。银鸽集团、孟平、刘晓军、胡志芳的上述行为 严重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第 2.1 条、第 2.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 1.4 条、第 2.4.1 条等相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顾琦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 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书邢之恒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 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担保行为负有责任。同时,公 -7- 司时任董事长顾琦、时任董事孟灵魁、王友贵、罗金华、封云飞, 时任独立董事刘汴生、陶雄华、赵海龙、方福前,时任监事胡志 芳、杨向阳、陈应楼,时任副总经理董晖,时任财务总监汪君、 时任董事会秘书邢之恒作为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 理人员,在媒体报道引起市场关注、 本所多次发函要求核查的情 况下,仍未勤勉尽责,未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予以充分关注,也 未采取措施积极调查、全面核实相关担保事项,导致公司信息披 露不真实。此外,控股股东、时任公司董事长顾琦和时任公司监 事陈应楼直接参与实施擅自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导致相关信息 先于法定披露渠道披露,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上述人 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本所对本单纪律处分事项进行审核,并根据有关责任人的申 请举行了听证。有关责任人在异议回复及听证中提出如下申辩理 由: 公司辩称,关于违规担保事项,公司对本次纪律处分涉及的 6.99 亿元最高额保证合同上公司公章和董事长签字的真实性均 存在异议,且公司未经内部决议向股东提供的担保无效,公司是 否须承担担保责任存在不确定性。经自查, 公司未发现上述保证 合同上加盖公章记录,也未查到相关授权委托事项。经询问用章 管理人和董事长,用章管理人表示未在上述合同中加盖公司公 -8- 章,董事长也表示未在上述合同中签字。 同时,公司通过河南证 监局知晓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公司方面尚不能确认有关情况。自 媒体报道公司涉嫌违规担保以来,公司已向媒体报道涉及债权方 发函询证有无公司违规担保的情况,中诚信托回函称“不存在担 保关系”,其他相关方未回函或予以退件。河南证监局通过行使 执法、调查手段才获悉银行提供的担保合同,但公司始终未见到 原件。鉴于上述情况,公司认为自身不存在主观故意隐瞒。关于 擅自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违规事项,公司认为媒体报道系银鸽集 团相关人员组织提供。 公司关注到相关报道之后, 立即于次日晨 间对媒体报道涉及股东增持事项进行公告说明,并充分提示风 险。其后,公司又组织相关方进行核查,回复交易所工作函并说 明增持计划具体情况。 银鸽集团辩称,关于违规担保事项,2019 年 3 月银鸽集团 收到法院传票及相关的《担保合同》和《承诺函》复印件后,经 内部核查判定,不存在违规担保相关情形。媒体报道公司涉嫌违 规担保问题后,核实内部存档贷款合同显示,银鸽集团与银行之 间存在 6.99 亿元股票质押融资贷款,但存档的融资资料中未见 要求银鸽投资提供担保相关条款和文件。本次违规担保的真实性 以及有效性均无法确定,不确定是否会对公司产生实际影响。 同 时,不排除时任高管涉嫌跨过银鸽集团代表集团或上市公司签署 相关违规担保合同。银鸽集团实行一名执行董事机制, 2017 年 3 月至 2019 年 2 月银鸽集团执行董事为刘晓军。银鸽集团曾于 2019 年 3 月电话向刘晓军核实情况,刘晓军表示从未有过相关事件。 -9- 此外,银鸽集团情况困难, 但正积极自救,并努力挽救员工就业 机会。 公司实际控制人孟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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