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兼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闻掌华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1)
2020年08月14日 15:58
【摘要】-1-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0〕77号───────────────关于对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兼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闻掌华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当事人: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A股简称:退市...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0〕 77 号 ─────────────── 关于对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兼 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闻掌华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A 股简称:退市美都, A 股证券代 码: 600175; 闻掌华,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兼实际控制人暨时 任董事长; 翁永堂, 时任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裁、总裁; 张卫平, 时任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王 勤, 时任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陈东东, 时任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2-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 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 为。 (一) 公司违规为实际控制人提供巨额担保 2016 年 10 月 21 日, 因参与公司定向增发, 公司控股股东 兼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闻掌华向芜湖渝天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借款 31 亿元,借款期限 3 年。除闻掌华以其持有公司股票 及孳息为该笔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外,公司同时提供了信用担保, 担保金额占公司 2015 年净资产的 68.31%。公司未及时披露前述 关联担保事项,也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迟 至被债权人起诉要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时, 公司才于 2020 年 6 月 19 日披露相关情况。 2016 年 11 月, 因参与公司定向增发, 公司控股股东兼实际 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闻掌华通过其控制的美都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向北京中泰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 10 亿元,借款期限 2 年。除闻掌华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外,公司同时提供了信用担保, 担保金额占公司 2015 年净资产的 22.04%。公司未及时披露前述 关联担保事项,也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迟 至 2020 年 5 月 20 日披露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轮候冻结时,公司 才披露上述担保事项。 另经查明,根据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5 月 27 日、 2020 年 6 月 19 日披露的公告,上述担保主要系闻掌华为完成上市公司定 -3- 增融资、 无视公司管理制度所致。同时,公司对该次违规担保事 项的责任认定部分披露称,分管公司办公室工作的时任董事兼副 总裁翁永堂和同时担任总裁助理的时任监事张卫平风险责任意 识不强,未能严格遵循公司制度,导致公司 2016 年度部分事项 内部控制失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二)公司未及时披露重要子公司资产质押及其进展和多起 担保、债务逾期事项 2018年 11月 14日,公司全资子公司 MD America Energy .LLC (以下简称 MDAE)与境外贷款机构签署《贷款合同》,合同金额 为 1.3 亿美元,期限 5 年;同时,签署《质押协议》,将 MDAE 全 部股权及全部资产作为担保。 MDAE 账面总资产价值 78.6 亿元, 占公司 2017 年末总资产的 45.3%,属于公司重要子公司。但公 司未通过临时公告披露该重要子公司全部资产和股权的质押情 况,仅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在 2018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 MDAE 为 其借款进行的财产质押担保,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2019 年 12 月 20 日, MDAE 与前述贷款方签署补充协议,约 定 MDAE 在 2020 年 3 月 31 日当日或之前,提前偿还 3,000 万美 元贷款;若无法按时偿还,则贷款人可根据《贷款合同》《质押 协议》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 MDAE 未能 偿还上述贷款。 2020 年 4 月 2 日,贷款人向闻掌华等 MDAE 主要 董事成员发出违约通知,告知已构成违约的情况和将根据《质押 协议》约定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公司迟至 2020 年 4 月 15 日才 披露签订补充协议、贷款逾期及收到违约通知等相关进展。 基于前述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子公司 MDAE 以其全部股权及资 -4- 产为自身贷款融资担保事项和贷款逾期造成的风险事项, 中国证 监会浙江监管局对公司、闻掌华、翁永堂等作出《关于对美都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2020〕 55 号)。 此外, 2018 年 5-12 月期间,公司先后为控股子公司山东瑞 福锂业有限公司和上海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的 5 笔借款提 供担保,担保金额合计 42,680 万元。上述担保事项均经公司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但公司未在担保发生时及时披露相应的临 时公告,直至 2020 年 5 月 22 日才予以披露。 2020 年 4 月 10 日, 公司为美国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办理的 1,720 万美元流动资金贷款支持(保函)到期,公司尚未偿还。 公司直至 2020 年 4 月 23 日才披露上述贷款逾期事项,相关信息 披露不及时。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违规为实际控制人提供巨额担保,未披露全资子公司股 权及资产质押及其进展情况,多次未及时披露为子公司担保及有 关债务逾期事项。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 第 7.7 条、 第 9.11 条、第 10.2.6 条、第 11.12.5 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三条、第四条、第 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兼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闻掌华,作为公司 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未能督 -5- 促公司依法合规运营,也未能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从而 确保公司依法合规运作,反而滥用控制地位, 主导实施公司巨额 违规担保,且隐瞒多年未及时披露,涉及金额巨大, 导致公司陷 入巨额担保责任诉讼纠纷,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闻掌华对公司违 规提供对外担保事项负有首要责任,且违规行为性质极其恶劣、 违规后果特别严重。 同时, 作为 MDAE 主要董事成员, 闻掌华未 能有效督促公司及时披露相关质押、担保和债务逾期事项,对公 司相关违规行为亦负有主要责任。 闻掌华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 《股票上市规则》 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 1.4 条、 第 2.4.1 条等相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声 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时任董事兼副总裁、 总裁翁永堂和时任监事兼总裁助理张卫平未能严格遵循公司制 度,导致实际控制人能够越过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约束实施违规担 保,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同时,翁永堂分管公司办公 室工作, 对公司未及时披露全资子公司全部股权及资产被质押及 其进展情况负有责任。 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勤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的具体负责人, 时任财务总监陈东东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未 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为实际控制人违规担保、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违规行为也负有相应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严重违反了 《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 第 3.2.2 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中作出的承诺。 -6-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在规定期限内,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申 辩理由: 公司提出,公司为实际控制人违规提供巨额担保系实际控制 人个人行为导致。 因实际控制人未向公司报告导致公司无法及时 披露,主观上不存在隐瞒的故意。 控股股东兼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闻掌华提出,作为公司 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其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重大事 项决策,未能确保公司依法合规运营,主导公司多笔违规担保事 项,涉及金额巨大,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首要责任。但该违规担 保主观上是为完成上市公司定增融资、 客观上违规担保尚未对上 市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同时,希望考虑其自公司创立之初便在公 司任职,目前公司生产经营存在一定问题,需要稳定的经营管理 层处理上述事宜,请求从轻处分并将纪律处分降为“ 公开认定 5 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时任董事兼副总裁、总裁翁永堂和时任监事兼总裁助理张卫 平提出,其在职期间一直勤勉尽职地履行相关职务,对违规担保 事项并不知情;相关事项由董事长操作,客观上难以发现。此外, 翁永堂提出, 如采取公开认定将对其职业生涯带来严重打击。 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勤、时任财务总监陈东东提出,其在职期 间一直勤勉尽职地履行相关职务,违规担保事项未履行决策程 序、相关资金也未进入公司账户,对违规担保事项并不知情。 (三)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纪律处分过程中提出的异议理由 -7- 与申辩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1.对公司、闻掌华、翁永堂、张卫平的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一是公司未能建立并执行完善的担保审议、印章管理等内部 控制制度,未能有效防范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地位, 在重大事项 审议、公章管理、信息披露管理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致使出现 为控股股东兼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闻掌华提供高达 41 亿元 的违规担保,违规事实清楚、 情节严重,对于公司主观上不存在 隐瞒故意的理由不予采纳。 同时,公司还存在未及时披露全资子 公司全部股权和资产被质押事项及其进展情况,未及时披露为子 公司进行的多起担保事项及相关债务逾期事项的违规行为。对于 相关巨额担保系实际控制人主导的情节, 已予以酌情考虑。 二是公司控股股东兼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闻掌华违反 诚实信用原则,主导、实施了巨额违规担保及其他信息披露违规 事项,导致公司可能承担巨额担保责任的重大风险,严重侵害公 司利益。 闻掌华所称主观上为完成公司定向增发不能成为其违规 的正当理由, 所称客观上未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异议理由亦不 能成立。 此外, 闻掌华提出目前公司生产经营存在一定问题、 需 要稳定经营管理层的异议理由与其违规事实认定及责任承担无 直接关系。 三是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裁、总裁翁永堂作为分管办公室工 作的主要负责人,时任监事兼总裁助理张卫平,未能勤勉尽责, 未能严格遵循公司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关注公司公章管理、关联 担保等规范运作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实际控制人违规以公司名义 为自身借款进行担保的违规行为起到了实际协助作用。二人所称 -8- “不知情”“相关事项由董事长操作”、处分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等 异议理由不能作为减免责任的合理理由。 2.对王勤、陈东东的异议理由予以酌情考虑。本次违规担保 虽系由控股股东兼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闻掌华主导实施,但 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勤作为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 监陈东东作为财务负责人,应当在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重大 交易管理等相关制度, 并保证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同时,有 效防范违规担保行为的发生, 在其职责范围内保证公司真实、准 确、完整地披露担保相关重大事项, 对涉及担保、债务逾期等可 能造成公司损失的重大事项保持重点关注。二人对公司未履行决 策程序提供巨额担保且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的违规行为负有相 应责任,不能仅以不知情为由推卸应负之责。但鉴于二人职责范 围不直接涉及公章管理等事项,在及时发现具体违规事项过程中 存在一定客观困难, 已对相关情况予以酌情考虑,但不足以完全 免除其违规责任。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 根据《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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