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亚科技:关于公司出具非标意见的专项说明
2020年04月27日 22:13
【摘要】关于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非标意见的专项说明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非标意见的专项说明亚会A专审字(2020)0003号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关于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非标意见的专项说明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非标意见的专项说明 亚会A专审字(2020)0003号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亚科技”或 “公司”)财务报表,包括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 2019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于2020年4月28日出具了带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证监发[2001]157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内容 1、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公司近几年销售大幅下滑、市场开拓以及融资困难,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 2、因涉嫌欺诈发行罪可能导致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 2018年6月25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通报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犯罪案被中国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的函》(创业板函【2018】第40号),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等违法行为,被中国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 2018年11月1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公司继续维持停牌状态,待人民法院对公司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后,依据新规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截止报告日,相关部门的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3、因连续三年净利润为负值暂停上市后,首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扣非前后净利润均为负值,可能导致公司终止上市。 因公司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可能导致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二、(一)所述,因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19〕264 号),公司股票自2019年5月13日起暂停上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13.4.1 的第二项规定,因上市规则 13.1.1 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二、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一)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如果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财务报表对重大不确定性已作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保留意见,并在审计报告中增加以“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为标题的单独部分。 (二)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第九条的规定: 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 (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该事项不会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二)当《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适用时,该事项未被确定为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应用指南》中“二、(一)5、注册会计师可能认为需要增加强调事项段的情形举例如下(1)异常诉讼或监管行动的未来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的规定。 根据上述有关规定,我们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对金亚科技涉嫌欺诈上市事项作出说明。 三、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与持续经营相关重大不确定性和涉嫌欺诈上市涉及的事项对报告期内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产生具体影响。 四、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规定 1、与持续经营相关大重大不确定性段中涉及的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2、涉嫌欺诈上市事项调查尚未结束,我们无法确定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规定。 3、因三个连续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负值暂停上市后,首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负值,可能导致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五、其他说明事项 本专项说明是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出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唐雪峰 (项目合伙人)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雷海林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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