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240:退市华业2015年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1)

2019年12月13日 18:25

【摘要】 股票代码:600240股票简称:*ST华业 债券代码:122424债券简称:15华业债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9号A座16层)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公司债券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成都市...

600240股票行情K线图图

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ST 华业
债券代码:122424                                  债券简称:15 华业债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39 号 A 座 16 层)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重要声明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华业资本”)对外公告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金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一、本次公司债券核准情况

  2015 年 7 月 21 日,经中国证监会签发的“证监许可【2015】1739 号”文核准,
公司获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含 15 亿元)的公司
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本期债券”)。本次债券于 2015 年 8 月 7 日发行
完毕,实际发行规模 15 亿元。

    二、本次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主体: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3、发行总额:本期发行公司债的规模为 15 亿元。

  4、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次债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5、债券期限:本期发行的债券期限为 5 年,含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
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前三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 5.8%。本期债券后二年的票面利率上调至 8.50%。

  7、债券利率定价流程:按照投资者的申购利率从低到高进行簿记建档,按照申购利率从低向高对认购金额进行累计,当累计金额超过或等于本次债券发行总额时所对应的最高申购利率确认为发行利率。

  8、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公司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公司将于本期债券的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20 个工作日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若公司未行使利率上调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9、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公告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
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若债券持有人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0、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债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11、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2、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15 年 8 月 6 日。

  13、利息登记日:本次债券的利息登记日按照上交所和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14、付息日期:本期债券存续期间,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8
月 6 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18
年每年的 8 月 6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5、本金支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0 年 8 月 6 日。如投资者行使回
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8 年 8 月 6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
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6、本息支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本期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7、担保情况及其他增信措施:本期公司债无担保及其他增信措施。


  18、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发行人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19、信用评级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评定,发行人的主体
长期信用等级为 AA 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级。2018 年 10 月 8 日,联
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下调发行人评级,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降为 BBB-,
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降为 BBB-。2018 年 10 月 11 日,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下
调发行人评级,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降为 CC,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降为
CC。2019 年 6 月 21 日,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下调发行人评级,发行人的主体
长期信用等级降为 C,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降为 C。

  20、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发行人聘请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期债券的债券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

  21、发行方式、发行对象与配售规则

  发行方式:具体定价与配售方案参见发行公告。

  发行对象及配售安排: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具体参见公告。

  22、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负责组建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23、公司债上市安排:本次公司债券于 2015 年 9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

  24、回售情况:2018 年 8 月 6 日,投资人回售 15 华业债 154,239,000 元。
本次回售后,15 华业债剩余余额 1,345,761,000 元。

    三、本次债券重大事项

  国金证券作为“15 华业债”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积极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全力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华业资本于 2019 年 12 月 10 日披露了《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
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编号:临 2019-199)、《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编号:临 2019-200)。受托管理人根
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募集说明书》、《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的规定及约定,现就本期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收到与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发行人于 2019 年 10 月 16 日披露《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
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通知>的公告》(编号:临 2019-165),相关案件情况详见上述公告。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18)京 03 执992 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新盛”)

  被执行人:北京国锐民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锐民合”)

              华业资本

              华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发展”)

  案由:执行

  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7)京中信内经证字 56178 号、(2017)京中信内经证字 56179 号、(2017)京中信内经证字 56180 号及(2018)京中信执字01668 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城新盛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京执 70 号执行裁定指定由北
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院于 2018 年 11 月 5 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法律
文书,被执行人国锐民合、华业资本、华业发展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长城新盛人民币七亿六千二百八十八万零七百八十元及违约金、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国锐民合持有的映雪吴钩 18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法院依法对上述财产予以评估,并于司法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第一次拍卖已流拍,拍卖保留价为人民币一亿四千六百三十五万零八百零六元四角六分。本案申请执行人长城新盛申请以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抵债。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
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国锐民合持有的映雪吴钩 18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冻结。

  二、被执行人国锐民合持有的映雪吴钩 18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归申请执行人长城新盛所有,以抵偿长城新盛的债务人民币一亿四千六百三十五万零八百零六元四角六分。上述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长城新盛时转移。该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

  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orgId=gssh0600240&announcementId=1207150049&announcementTime=2019-12-10

    (二)发行人收到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发行人于 2019 年 9 月 27 日披露《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的公告》(编号:临 2019-155),相关案件的情况详见上述公告。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19)京 03 执 1292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人寿”)

  被执行人:华业资本

  案由: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华夏人寿与公司民事纠纷执行一案,法院作出的(2019)京 03 民初 154 号
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华夏人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标的额为八千五百七
十六万元及相应利息,法院于 2019 年 9 月 20 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京 03 民初 154 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

  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orgId=gssh0600240&announcementId=1207150048&announcementTime=2019-12-10

    四、提醒投资者关注的风险

  国金证券作为“15 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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