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善达: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年11月25日 18:31
【摘要】 证券代码:000043证券简称:中航善达公告编号:2019-140 中航善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证券代码:000043 证券简称:中航善达 公告编号:2019-140 中航善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19 年 11 月 25 日下午 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11 月 24 日至 11 月 2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11 月 25 日上 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11 月 24 日下午 15:00 至 11 月 2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股权登记日:2019 年 11 月 18 日 4、会议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 163 号飞亚达大厦西座 6 楼第五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6、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石正林先生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 入造成)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7 人,代表股份 354,948,40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53.218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287,479,51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43.102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9 人,代表股份 67,468,88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1159%。 2、中小股东(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4 人,代表股份 20,527,34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3.077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886,31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32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8 人,代表股份 19,641,03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944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4,930,6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0%;反对 1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0,509,5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33%;反对 1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6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4,935,9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5%;反对 1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0,514,8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91%;反对 12,5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同步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内容,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饶春博律师、郭琼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全套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中航善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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