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信退: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2019年10月30日 17:05

【摘要】证券代码:002018证券简称:华信退公告编号:2019-156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

002018股票行情K线图图

证券代码:002018          证券简称:华信退          公告编号:2019-156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华信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保理”)于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一中院”)送达的(2018)沪 01 民初 648 号/ 650 号《民
事判决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关于华信保理诉成都国元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国元”)、东南中新房实业(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房”)及华信保理诉黄河国际贸易(郑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国际”)、中新房合同纠纷二案(2018)沪 01
民初 648 号/ 650 号由市一中院受理。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7
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0 )。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2018)沪 01 民初 648 号案件

    市一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成都国元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华信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回购价款 179,839,000.01 元;

    2、被告成都国元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华信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以 190,000,002.29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
算,自 2018 年 4 月 11 日起至实际支付回购价款之日止的违约金;以
8,519,000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 2018 年 4 月 14 日起至实际
支付回购价款之日止的违约金;

    3、被告东南中新房实业(天津)有限公司就被告成都国元石化有限公司依本判决第1、2项所负的义务向原告上海华信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949,343.57 元、公告费 1,580 元,由被告成都国元石化有限
公司、东南中新房实业(天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一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2018)沪 01 民初 650 号案件

    市一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黄河国际贸易(郑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华信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回购价款 92,701,238.42 元;

    2、被告黄河国际贸易(郑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华信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以 115,247,197.54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
之五计算,自 2018 年 3 月 20 日起至实际支付回购价款之日止的违约金;以
5,284,166.67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 2018 年 4 月 14 日起至实
际支付回购价款之日止的违约金;

    3、被告东南中新房实业(天津)有限公司就被告黄河国际贸易(郑州)有限公司依本判决第1、2项所负的义务向原告上海华信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25,461.12 元、公告费 1,580 元,由被告黄河国际贸易(郑
州)有限公司、东南中新房实业(天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一中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该案件的上诉期尚未届满,判决尚未生效,案件相关当事人是否上诉尚不确定,判决执行情况尚无法确定,因此该重大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是否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后续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沪 01 民初 648 号》;

    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沪 01 民初 650 号》。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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