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313:江南嘉捷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18年02月22日 18:49
【摘要】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 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 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短期风险投资理财的行为,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委托贷款、债权投资等产品。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不得挪用募集资金,不得挤 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 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 财需报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应综合考虑下列计算标准进行确定: 1.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2.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3.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上述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标准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财务中心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 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可 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 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 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及公司总经理报告。 (三) 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第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财务负责人或财务副总裁审批通过后,有关决 议公开披露前,应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报备相应的委托理财信息,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三章 核算管理 第十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 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 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 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监察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 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三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一)公司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二)公司财务中心应指派专人跟踪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财务负责人与财务副总裁,以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四条 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 买时情况不符等损失或减效风险时,财务中心负责人必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报告上一级领导,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如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持续恶化,可能亏损总额超过投资额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时,须提请财务负责人与财务副总裁审议、并出具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财务负责人相关会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 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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