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泰格: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4年01月19日 18:12

【摘要】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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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纽泰格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
          特定用途的资金, 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勤勉尽责。
          在公开募集前, 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主营业务、市场形势和国家产
          业政策等因素, 对募集资产拟投资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 明确拟
          募集资金金额、投资项目、进度计划、预期收益等, 并提请公司股东
          大会批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 确保资金投
          向符合募集资金说明书承诺或股东大会批准的用途, 检查投资项目的
          进度、效果是否达到募集资金说明书预测的水平。公司审计机构应关
          注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是否与公司信息披露相一致。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
          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 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
                  额;

          (三)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
                  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
                  料;

          (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
                  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
                  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
                  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
                  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 公司可以终止
                  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
          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

          管协议,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 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 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
          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 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不得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
          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除金融类企业外,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
          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不得
          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 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 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
          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 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最近一期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
                  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  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

          因, 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由监事
          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
          准的, 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 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
          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 金额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 可以豁免履行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 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
          告中披露。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
          且高于 1,000 万元的, 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应
          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
          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 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
          得超过十二个月, 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 不得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 公司应当及
          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
          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
                  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
                  施;

          (三)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
                  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
                  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  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
          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 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 并说明公司
          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
          的生产经营使用, 并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
                  常进行;

          (二)  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  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

第十八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
                  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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