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鑫农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2023年03月24日 20:10

【摘要】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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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
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 2022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实现公司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公司已建立起一套完整且运行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从公司层面到各业务流程层面均建立了系统的内部控制及必要的内部监督机制,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了合理保障。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为本公司分公司,从事白酒酿造与销售业务;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鹏程食品分公司,为本公司分公司,从事生猪屠宰与肉食品加工销售业务;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小店畜禽良种场,为本公司分公司,从事种猪繁育业务;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创新食品分公司,为本公司分公司,从事农产品精细加工与物流配送业务;

    北京顺鑫佳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与销售业务;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95.89%,营
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95.29%。

    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包括:人力资源管理、采购业务、生产管理、存货管理、投资与筹资管理、资产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运营管理、财务报告和合同管理。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生产管理、存货管理、投资与筹资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运营管理、财务报告和合同管理等。

    上述业务和事项的内部控制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及高风险领域,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缺陷划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1)财务报告缺陷认定的定量判断标准如下:

    ——公司层面缺陷认定时,以公司税前利润为基数进行定量判断,重要性水平为公司税前利润的 5%,一般性水平为 1%。

    ——分子公司缺陷认定时,定量判断的基数为分子公司总资产或销售收入,重要性水平为分子公司销售收入或总资产的 1.5%,一般性水平为 0.3%。

  (2)在实际进行财务报告缺陷认定时,还要充分考虑定性因素。

    ①以下任一情况可视为重大缺陷的判断标准:

    ——识别出高级管理层中的任何程度的舞弊行为。

    ——对已公布的财务报告进行更正。

    ——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②以下任一情况可视为重要缺陷的判断标准:

    ——沟通后的重要缺陷没有在合理的期间得到的纠正。

    ——控制环境无效。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根据对内部控制目标实现影响程度,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分为一般缺陷、重要缺陷和重大缺陷。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另外,以下迹象通常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

  (1)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如决策失误,导致企业并购后未能达到预期目标;
  (2)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不合格;

  (3)管理人员或关键技术人员纷纷流失;

  (4)媒体负面新闻频现;

  (5)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6)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根据上述认定标准,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情况,本次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未发现报告期内存在重要缺陷和重大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情况,公司 2021
年度不存在与财务报告及非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重大和重要缺陷。针对报告期发现的一般内部控制缺陷,公司根据评价反馈的整改建议,制定了详细的整改方案,通过采取有效措施立即进行了整改。

    对于评价工作中发现的共性缺陷,公司修订和完善了相关制度,并通过加强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力度,切实保证整改效果。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2023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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