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能科技:关于股东收到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23年01月11日 16:42
【摘要】证券代码:688063证券简称:派能科技公告编号:2023-002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收到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证券代码:688063 证券简称:派能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2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收到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派能科技”)持股 5%以上股东北京融通高科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 2023 年 1 月 11 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融通高科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5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北京融通高科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经查,你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179602536)作为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能科技)股东,存在以下事实: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0 日,你企业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派能科技 21.16% 的股份,其中,你企业直接持有派能科技 7.03%的股份。2022 年 1 月 6 日至 2022 年 6 月 22 日,你企业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派能科技股份786.01 万股,占派能科技总股本的 5.08%。减持后,你企业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派能科技的股份比例为 16.08%,持股比例累计减少 5.08%。但你企业未在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 5%时按规定停止交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7 号)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维护市场秩序,规制违规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1、公司股东北京融通高科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在收到警示函后,表示将以此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2、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并非对公司主体行为作出的,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对上述行政监管措施高度重视,将督促有关股东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会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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