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通: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2年12月29日 18:58
【摘要】证券代码:600050证券简称:中国联通公告编号:2022-078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证券代码:600050 证券简称:中国联通 公告编号:2022-078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 年 12 月 29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1 号中国联通大厦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8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8,034,641,026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57.6350 份总数的比例(%)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有关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兼总裁陈忠岳先生主持,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13 人,出席 4 人,董事刘烈宏先生、王军辉先生、卢山先生、 王海峰先生、王培暖先生、张建锋先生及独立董事吴晓根先生、高云虎先生、 童国华先生因另有其他重要公务未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2 人,监事方向明女士因另有其他重要公务未出席 本次会议; 3、公司财务负责人、首席财务官兼董事会秘书李玉焯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简称“联通运营公司”)与中国 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2023-2025 年综合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 比例 比例 型 票数 票数 票数 比例(%) (%) (%) A 股 6,631,650,506 99.9508 3,225,700 0.0486 40,600 0.0006 2、 议案名称:关于联通运营公司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商务定价协议》 及《服务协议》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 比例 比例 比例 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 股 18,031,400,626 99.9820 3,216,200 0.0178 24,200 0.0002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议案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关于联通运营公 司与中国联合网 络通信集团有限 1 公司签署《2023- 1,830,689,091 99.8219 3,225,700 0.1759 40,600 0.0022 2025 年综合服务 协议》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关于联通运营公 司与中国铁塔股 份有限公司签署 2 《商务定价协 1,830,714,991 99.8233 3,216,200 0.1754 24,200 0.0013 议》及《服务协 议》相关事宜的 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司的控股股东,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规定的本公司的关联法人,对议案 1 回避表决。 2. 就议案 2,公司原高级副总裁买彦州先生在过去十二月内曾担任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职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三节的相关规定,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构成公司的关联法人。 3. 按照有关“渗透投票”的规定,本公司就其间接控股的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香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联通红筹公司”)全资附属公司联通运营公司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商务定价协议》及《服务协议》相关事宜(简称“本次交易”)进行了表决。根据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的表决情况,本公司指示中国联通(BVI)有限公司就本次交易出具股东书面决议。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 14.44 条, 联通红筹公司 就本次交易已取得中国联通(BVI)有限公司的书面批准,以代替召开联通红筹公 司股东大会,因此本次交易已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被视作获正式批准,本次交 易所涉及协议尚待其他约定的前提条件满足后生效。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田君、刘向育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29 日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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