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河生物:关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22年09月27日 17:04

【摘要】证券代码:002688证券简称:金河生物公告编号:2022-057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

002688股票行情K线图图

证券代码:002688          证券简称:金河生物        公告编号:2022-057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通知于 2022 年 9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公告方式发出。

  1、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9 月 27 日下午 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9 月 27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9
月 27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9 月 27 日上午 9:15 至
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2 年 9 月 20 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新坪路 71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4、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东晓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8、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32 名,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为 303,011,571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38.8266%。其中,参加现场 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6 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57,222,08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32.9593%,关联股东内蒙古金河控股有限公司、李福忠、
 路漫漫合计持有股份 253,922,780 股回避表决,有效表决票数为 3,299,3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422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 26 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为 45,789,491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5.867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26 人,代表股数 45,789,49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673%。

    9、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46,989,671      2,038,720      60,400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  95.7238%        4.1531%        0.12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票数      43,690,371      2,038,720      60,400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95.4157%        4.4524%        0.1319%

的比例


表决结果                                                通过

    关联股东内蒙古金河控股有限公司、李福忠、路漫漫合计持有股份 253,922,780 股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赫志和袁飞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主板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 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主板规范运作指引》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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