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象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2年08月29日 15:52

【摘要】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及时、准确、合法、完整,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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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及时、准确、合法、完整,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公司章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信息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照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使用的范围包括公司各部室、持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及合并
会计报表的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参股股东。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及时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的时间。

    第七条  公司发生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未触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
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及时予以披露。

    第八条  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控股子公司发生收购或出售资产、关联
交易及其他重大事件,视同上市公司行为,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公司的参股公司按上述事项交易标的的有关金额指标乘以参股比例后,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
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
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自主重大变更;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格式和内容,按《上市规则》及相关临时公告
格式指引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管理,公司董事会按照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决定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执行信息披露的各项工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
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及经理
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开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制作、报送和披露手续。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与任何人士洽谈证券业务或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 50%以上的子公司应设专人负责协
调和组织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提供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各子公司董事会应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
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并按如下规定履行职责:
  (一) 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第十二条所列重大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并按以下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证券部:

  1、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或次日;

  2、与有关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接触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时;

  3、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解除、终止后次日;

  4、重大事项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已经披露的重大事项被政府有关部门否决时;

  5、有关事项实施完毕时。

  (二) 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三)  遇有须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第二十六条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
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八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二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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