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捷股份:关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2年08月23日 19:07

【摘要】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一、担保情况概述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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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1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额度的议案》和《关于预计 2022 年度在关联银行开展存贷款及担保业
务的议案》,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2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59 号)、《关于预计 2022 年度在关联银行开展存贷款及担保业务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60 号)。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5 日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上述事项。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国开银行上海分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3100202201100002835 号、3100202201100002837号),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上海恩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恩捷”)向国开银行上海分行申请的额度分别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10,000 万元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交行珠海分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8222301066-2),上海恩捷与交行珠海分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8222301066-3),公司和上海恩捷共同为上海恩捷的全资子公司珠海恩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恩捷”)向交行珠海分行申请的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珠海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兴银粤保字(战略)第 2022050500003 号),

        公司为珠海恩捷向兴业银行珠海分行申请的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的综
        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玉溪支行”)
        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KM16(高保)20220006),公司为控股子
        公司云南红创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创包装”)向华夏银行玉溪支行申请
        的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行(以下简称“中行玉溪分行”)签
        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玉溪 2022 保-012 号),公司为红创包装向
        中行玉溪分行申请的授信额度为人民币4,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

            上海恩捷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无锡分
        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7800KB22BLJC49),上海恩捷
        为其全资子公司无锡恩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恩捷”)向宁波
        银行无锡分行申请的授信额度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

            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无锡分行”)
        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11200W222031A),公司为无锡恩捷向
        兴业银行无锡分行申请的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

            公司向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渣打银行”)出具《最高额
        保证》,公司为上海恩捷、红创包装和全资子公司云南红塔塑胶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红塔塑胶”)向渣打银行申请的授信额度为 5,500 万美元的综合授信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单位:如无特殊说明,为人民币万元

被担    担保

              主债权额度  担保额度                          担保合同内容

保人    权人


                                        1、担保人:公司。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应偿付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
                                        复利、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
                  20,000      20,000

                                        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仲裁
                                        费、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律师费、拍卖费、送达费、保全保险费、
                                        翻译费、公告费及其他费用,根据法律法规、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裁决
          国开

                                        应由贷款人承担的除外)等;借款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任何其他
          银行

上海恩捷                                款项和费用。

          上海

                                        4、担保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项下债
          分行

                                        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
                                        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约定借款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
                  10,000      10,000  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最后一期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贷款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
                                        到期的,保证期间至贷款人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经贷款人
                                        与借款人协商一致,对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进行展期的,保证期间至
                                        变更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1、担保人:公司、上海恩捷。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
                                        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
          交行                        它费用。

珠海恩捷

          珠海    20,000      20,000  4、担保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
          分行                        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
                                        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
                                        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
                                        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与债务人
                                        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
                                        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

                                        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
                                        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
                                        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1、担保人:公司。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
                                        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
                                        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
                                        权的费用等。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
                                        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在保证额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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