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电器: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22年08月02日 17:48

【摘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二〇二二年八月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东京香港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阿拉木图BeijingShanghaiShenzhenGuangz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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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八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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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
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的决议,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22 年 7 月 21 日在指定媒体
发布了《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其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8 月 2 日下午 15:00 在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镜湖大道 8 号公司行政楼办
公室举行;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2 日 9:15-9:25,
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2 日 9:15-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
的内容。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7 月 28 日。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13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41,127,7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317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
的代理人共 5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40,504,7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179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623,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83%。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因受新型冠状病毒导致的疫情影响,本所律师以远程视频参会方式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点、监票和计票。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1) 总的表决情况

 与会有效表  占与会有            占与会有效            占与会有效

 决权同意票  效表决权  反对票数  表决权股份  弃权票数  表决权股份  表决结果
    数      股份总数            总数比例              总数比例

              比例

 141,086,945  99.9711%  40,800    0.0289%      0        0%      通过

    (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与会有效表  占与会有效              占与会有效表            占与会有效表
 决权同意票  表决权股份  反对票数  决权股份总数  弃权票数  决权股份总数
    数      总数比例                  比例                    比例

  582,200    93.4510%    40,800      6.5490%        0          0%

    2.  审议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 总的表决情况


 与会有效表  占与会有            占与会有效            占与会有效

 决权同意票  效表决权  反对票数  表决权股份  弃权票数  表决权股份  表决结果
    数      股份总数            总数比例              总数比例

              比例

 141,086,945  99.9711%  40,800    0.0289%      0        0%      通过

    (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与会有效表  占与会有效              占与会有效表            占与会有效表
 决权同意票  表决权股份  反对票数  决权股份总数  弃权票数  决权股份总数
    数      总数比例                  比例                    比例

  582,200    93.4510%    40,800      6.5490%        0          0%

    议案 1 为以普通决议通过的议案,已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议案 2 为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已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存档。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上法律意见仅供公司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予以公告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余洪彬

                                                        何尔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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