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首次授予日)

2022年07月25日 20:50

【摘要】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首次授予日)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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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首次授予日)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以下简称“《175 号文》”)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进行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除 9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等个人原因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外,其余激励对象均与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当前在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金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不包括长春高新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175 号文》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应具备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情形,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授权日为 2022 年 7 月
25 日,向符合条件的 278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228.67 万股,授予价格为
112.55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371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09.86 万份,行权
价格为 225.09 元/份。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 年 7 月 26 日

(本页无正文,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首次授予日)之签字页)
监事签名:

                      解兵              赵树平              李姝

                                                      2022 年7 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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