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和兴: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2年07月13日 19:11

【摘要】证券代码:301013证券简称:利和兴公告编号:2022-053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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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013          证券简称:利和兴        公告编号:2022-053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7 月 13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2 年 7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7 月 1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何时间。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华区民塘路 385 号汇德大厦 1 号写字楼 21
层公司大会议室。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林宜潘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6月28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46)。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21人,代表股份72,606,6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626%;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2人,代表股份66,015,2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426%;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9人,代表股份6,591,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授权代表人共11人,代表股份6,591,8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02%。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授权代表2人,代表股份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6,591,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00%。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远程视频的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550,6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8%;反对 3,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6%;弃权 5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53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97%;反对 3,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8%;弃权 5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9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兰江林律师、任雁萍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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