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谊嘉信:公司章程(2022年6月)

2022年06月06日 16:52

【摘要】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零二二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股份转让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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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零二二年六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公司是以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由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91110000746729180U。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年 3 月 2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300 万股,并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深证上[2010]124 号文批准,公司股票于 2010 年 4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FS Development Investment Holdings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8号楼512,邮政编码:
  10004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2,234.7736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的全部资产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科技进步为动力,以
现代管理为依托,推动公司发展,为全体股东提供投资回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企业总部管理;演出经纪;互
联网信息服务;出版物零售;电子出版物制作;营销策划;摄影服务;信息咨询(中介除外);技术开发、转让、培训;企业形象策划;图文设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文艺演出票务代理、体育赛事票务代理、展览会票务代理、博览会票务代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计算机系统服务;技术咨询;市场调查;翻译服务;公共关系服务;企业形象策划;销售日用品、电子产品、工艺品、计算机软件;电脑动画设计,工艺美术设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演出经纪、出版物零售、电子出版物制作、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下表所列的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全部四名股东。公司由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成立时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3400万股,每股面额为1.00元人民币,全部向发起人发行。

序号        姓名/名称      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          刘伟            1962.4317          57.72%          货币      2009 年 5 月

 2          宋春静            1011.4071          29.75%          货币      2009 年 5 月

        上海寰信投资咨询                                                        2009 年 5 月
 3                            380.8743            11.20%          货币

            有限公司

 4          李孝良            45.2869            1.33%          货币      2009 年 5 月

              合计              3400              100%                      2009 年 5 月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92,234.7736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根据《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职信息。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信息之日起,离职人员所持股份将按本通知规定予以锁定。

  自离职人员的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职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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