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005: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

2022年05月30日 17:10

【摘要】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加深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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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 )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加深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倡导理性投资,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结合《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交流,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的业务经营情况和发展战略,与投资者建立一个互相信任、利益一致的公共关系。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内容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全面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策划、组织和协调,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并组织实施。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全面了解公司管理、经营运作、发展战略等信息,具体负责安排和组织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应具备以下任职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信用、有热情、有责任心;

  (二)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运营、财务等情况,能够全面掌握公司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信息,对公司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业务、财务、证券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熟悉证券市场,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交易所的

  各种制度和规则、已接受过必要的培训,了解投资者关系内容及程序,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五)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良好的沟通能力及协调能力,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七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一)收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二)筹备召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以及准备会议有关材料;

  (三)组织公司定期(包括年度、半年度和季度)报告的编写、设计、印刷和寄送工作;

  (四)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股东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对于电话咨询需由专人负责及时回复;

  (五)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网站专栏需专人负责,并及时回复相关咨询或质疑;

  (六)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不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七)建立与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公共媒体、上市公司协会和投资者等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良好的公共关系;

  (八)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九)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十)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发生大额经营亏损、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信息披露方案;

  (十一)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分公司、参控股公司应协助证券部进行相关工作。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内容进行全面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进行专门的培训。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和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大会;

  (四)公司网站;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现场参观;

  (九)分析师会议;

  (十)路演;

  (十一)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指定信息披露的网站上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
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修改和解释。

                                      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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