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志科技: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2022年05月19日 18:37
【摘要】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本人作为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回 购数量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认为:公司本次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同意公司对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调整。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第 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是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同意公司此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认为: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 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7 名激励对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 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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