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119:康强电子年报问询函
2022年05月16日 18:59
【摘要】关于对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299号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我部在对你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关注到如下事项:1、报告期内,你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关于对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年报的问询函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 299 号 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部在对你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进行 审查的过程中,关注到如下事项: 1、报告期内,你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219,461.59 万元,同比 增加 41.7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18,123.64 万元,同比增加 106.1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 ”)16,747.07 万元,同比增加 121.37%。同时,你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11,245.84 万元,同比减少 29.93%。 (1)请结合各类业务收入确认政策、收款模式、信用政策、客户结算周期、应收应付款项变化情况等因素,说明净利润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 (2)你公司 2021 年键合丝产品毛利率为 3.57%,同比下降 1.66 个百分点;电极丝产品毛利率为 11.92%,同比下降 2.50 个 百分点。请结合主营业务情况、行业环境、收入和成本构成等因素,分析毛利率下滑的原因,对比同行业公司说明毛利率水平的合理性。 (3)2021 年第四季度,你公司实现净利润 5,689.86 万元, 较上年同期增加 248.91%,实现扣非后净利润 4,793.03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 110.74%。2022 年第一季度,你公司实现净利润3,014.97 万元,实现扣非后净利润 2,544.66 万元。请你公司说明 2021 年第四季度业绩较上年同期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2022 年第一季度业绩较 2021 年第四季度出现下滑的原因。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报告期末,你公司流动负债合计 88,886.03 万元,其中, 短期借款 42,144.86 万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9,210.34万元。此外,你公司货币资金余额 21,600.81 万元,其中受限制的货币资金 5,925.99 万元。 (1)请补充披露截至本问询函发出日,你公司短期负债的偿还情况。 (2)量化分析你公司目前的货币资金状况对你公司的偿债能力和正常运营能力是否存在影响,说明是否存在偿债风险,如是,请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 (3)请说明货币资金平均余额与利息收入的匹配性、有息负债平均余额与利息支出的匹配性。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报告期末,你公司存货账面余额为 42,198.77 万元,较 期初增加 24.40%,存货跌价准备或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账面余额为 677.23 万元,较期初减少 24.39%。你公司本期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和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195.57 万元,转回或转销存货跌价准备和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414.03 万元。 (1)请结合产品分类、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的变动情况等因素,说明存货跌价准备和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计提的依据及充分性。 (2)请结合存货性质、相关跌价准备的计提时间等,详细说明报告期内你公司转回或转销存货跌价准备和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的具体情况及其合理性。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2022 年 3 月 1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第一大股东宁波普 利赛思电子有限公司之股东的控股股东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第一大股东宁波普利赛思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利赛思”)的股东股权结构变更后不会改变目前公司无控股股东的情况。请你公司结合持股比例、董事会席位、控制意向等,分析论证你公司继续认定为无控股股东状态的合理性,以及对你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请律师对无控股股东状态认定的合理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2022 年 5 月 11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第一大股东所持 公司股份被司法再冻结的公告》称,公司第一大股东普利赛思目 前累计被冻结股份数量(含本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已达到 100%。请补充说明以下事项: (1)第一大股东就其所持你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所采取应对措施的进展情况,结合应对措施的进展及股份冻结、质押情况判断是否可能导致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若存在,请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2)第一大股东质押你公司股份情况及所获得资金的主要用途。 (3)你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受上述事项的影响程度。 (4)除冻结、质押股份外,第一大股东持有的你公司股份是否还存在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形;如存在,请说明具体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你公司认为应予说明的其他事项。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 2022 年 5 月 30 日前 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2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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